注册 |登录 您好,欢迎光临创业中关村的网站!

昌平区促进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1  更新时间:2022-01-10  已浏览 742次

为集聚优质金融机构,进一步促进产融结合、科融结合,推动昌平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京金融〔2018110号),结合本区实际,起草了《昌平区促进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集意见。

征集时间:202217日至2022114

联系电话:010-80109315

电子邮箱:jrfwk@bjchp.gov.cn

附件1昌平区促进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昌平区促进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北京市昌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217

 

昌平区促进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服务北京市“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京金融〔2018110号),为集聚优质金融机构,进一步促进产融结合、科融结合,推动昌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昌平区办理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统计管理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的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持牌金融机构、外商投资金融机构以及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类新型金融机构。着力推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来昌发展,构建产业基金群。

 

吸引金融机构来昌发展

 

第三条 对在昌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万元;实收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7000万元。

(二)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外商投资金融机构,额外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三)在昌平设立的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基金管理规模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四)对在昌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交易场所等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四条 对在昌平区的持牌金融机构及优质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实收资本增加额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增加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万元。

(二)对在昌平区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交易场所等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按照实收资本增加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对在昌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外商投资金融机构,首次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贴。

(一)在昌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500/平方米分三年给予等额补贴,三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在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注册后三年内每年按租房合同价款的50%给予补贴,三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在昌展业

 

做好金融机构发展培育工作,根据对本区的财政收入、综合经济等贡献,给予一定规模的资金支持。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或迁入后第二个年度起,按上年区域经济贡献的40%给予高管团队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二)享受完上项政策的金融机构以及同类存量金融机构,上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机构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0%对其高管团队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在昌展业,按对昌平企业投资贡献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给予资金支持1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给予资金支持200万元;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给予资金支持500万元;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750万元。根据实际累计投资规模总量变化,补齐资金支持差额。

第八条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符合区域发展定位的产业项目落户昌平区。奖励内容参照我区中介机构奖励政策执行。

第九条 设立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区内金融机构扩大首贷、信用贷款等规模,重点支持先进能源、医药健康等产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人才引进、保障性住房供给、人才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政策落实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昌平区金融机构服务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联席会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区人才住房工作专班、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保局等协同做好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子女入学等政策,需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区金融办负责汇总金融机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后,由各部门及时兑现。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奖励政策,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若发现隐瞒不报、漏报或编制虚假材料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同时须退回享受过的全部区级奖励资金、公租房等,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自成立后第二个年度起,开始申请政策奖励。前3个年度享受的区级补助资金总额不能超过该机构前3个年度区域经济贡献。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申请享受区级政策时,须承诺享受区级政策后在昌平区持续经营期限不少于8年,如违反承诺,须退回享受过的全部区级奖励资金、公租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昌平区发展有重要意义或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可按“一企一策”办理。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首页 关于我们 工作机会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10-2015 cyzgc.com,all Rig Reserved   京ICP备09082773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