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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和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启动

来源:0  更新时间:2017-07-12  已浏览 3388次

(一)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 

1.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与宣传文化相关业务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申报2017年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应于2015年1月1日前在北京地区注册。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文件。所有项目单位均应符合上述第1、2项中申报基金的资格条件。       
(三)如有两个及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文件。所有项目单位均应符合上述第1、2项中申报基金的资格条件。
(四)特殊情况如需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须由本市创作生产单位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独家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附相关证明文件),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申报主体须提供合作方同意联合申报的相关约定文本,并且各方均要在《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资助项目申报材料》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2.支持方式 
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


3.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


(二)北京文化艺术基金         


1.申报条件 
2015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符合申报项目要求的单位或机构,可申报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项目。所在地为北京市的中央部属高等院校以及2015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符合申报项目要求的单位或机构,可申报艺术人才培养项目。


2.支持方式 
为保障资助项目顺利实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文化建设积极性,申报舞台艺术创作、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70%;申报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主体,如以相同项目申报同类资助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3.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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